闽出台新规 乱倒建筑垃圾最高罚1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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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10:48 燕赵晚报 |
(2005-04-12) 我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新规6月1日实施,个人乱抛垃圾最高罚200元 本报综合消息6月1日起,我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新规定。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可被处200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理建筑垃圾的最高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或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建筑垃圾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新规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建筑垃圾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