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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见胎盘“处置权”回归产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0:00 红网

  4月11日,成都市成华区妇幼保健院医生办公室,即将分娩的曾经华在《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要回自行处置”一栏慎重地打上勾,并签下自己的名字。据了解,这是下发《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后,成都签下的第一份胎盘处置知情书。(4月12日《天府早报》)

  胎盘作为产妇分娩的一种衍生物,因为中药理论中胎盘有较高的药用价值和大补,一直受到人们的青睐。在通常情况下,产妇不要的胎盘会被作为医疗垃圾集中回收处理,其中一部分被一些药厂、生物制品厂收购。由于这种“特殊垃圾”有着非同一般的“神奇功效”和潜在的市场需求空间,不少医院将胎盘视若至宝,当作“商品”去私下叫卖,牟取暴利。南京某专科医院还将胎盘当作“福利”,每年发给员工两张胎盘票(2004年11月24日《南京晨报》)。更有甚者,哈尔滨一饭店公然将胎盘引上了餐桌,让人“想想都觉得恶心”。

  尽管目前国家对胎盘的管理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撑”,但是,既然胎盘作为和胎儿一起出来的附属物,胎盘的所有权、知情权和处置权理所当然应属于产妇。只有产妇在明确表示她放弃胎盘处置权的情况下,医院才可以做出处理。但实际情况却远非如此,长期以来,产妇在医院分娩,胎盘处置权归院方似乎成了“约定俗成”的“规距”,个别医院还出现了产妇索要自己的胎盘也需要向医院“买”的咄咄怪事。在这样一种“潜规则”和医院的“话语霸权”下,不少产妇只好忍气吞声,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胎盘成为医院的“摇钱树”、他人的“盘中餐”。

  近年来,随着人们消费心理的日渐成熟,提出异议的人也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胎盘该归谁的争议也正愈演愈烈。医院到底有没有权力无条件地处理胎盘?产妇是不是该有知情权?3月31日,卫生部在答复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中指出,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这是迄今为止有关部门最具权威的“声音”,虽然不具法律效力,但总算让众多的消费者舒了一口气。

  而今,成华区妇幼保健院率先让胎盘“处置权”回归产妇,这无疑对卫生部批示的积极回应,也是经营者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大进步。它保障了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符合我国的法律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法治的进步,值得提倡和推广。

  当然,把胎盘“处置权”交给产妇,并不是说医院就成了“甩手掌柜”,医院仍有责任做好胎盘的消毒、保存工作。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那些产妇不愿带走的健康胎盘,可由生物制品部门统一收取,制成药品,造福人类。此外,还要加强胎盘处理的监管工作,切忌见利忘义,暗箱操作,把胎盘当作“商品”去倒卖。(稿源:红网)(作者:高福生)(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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