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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应该让位于司法独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0:11 华夏时报

  记者:我们知道,现在民意是普遍地站在了佘祥林一方。但是在当时,据媒体披露,张在玉所在的张家的亲属曾经组织了上百人的上访,在这里民意在一定程度上是不是影响了司法的公正?

  岳礼玲:这里就存在一个民意的转变。从法律的价值取向上来讲,比如,是不是为了不放过一个,就要误杀三千,还是宁愿放过一个也不误杀三千。这都有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事实上,程序正义也有其自身的缺陷,但是为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法律必须首先要保证程序公正优先,才能达到实体的公正。

  追求程序公正可能在个别案件上我们要付出代价,比如,放纵了个别真正的罪犯,但是,如果,我们不坚持程序的公正,就可能出现更多像佘祥林这样的冤假错案。

  记者:怎么解决这个矛盾?怎么处理民意和司法独立?

  岳礼玲:这就要求,从百姓的角度,应尊重人民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所作的判决,百姓如果认为判决不公,应该依照法律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作为司法机关,一方面应重视百姓提出的意见,但应永远依照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原则进行判决,而不受其他任何“压力”的影响。这项原则是对司法公正的予以保障的最基本的前提。

  邬明安:从这个案子当中我们能够看出,司法一直在受着某种民意的压力。事实上,司法独立不能受舆论的影响。民意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全面的,它不了解实际情况。这里的民意还包括社会舆论、行政干预。民意如果过多地干预司法独立,就会造成司法的不能独立。只有明确司法独立的同时,明确错案追究制度、司法监督制度,才能达到司法公正,确保这类冤案的发生。

  作者:本报记者范颖华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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