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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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0:11 华夏时报 |
记者:在目前,公安部门、检察部门是不是有一定的破案压力?为了破案,是不是在某些情况下无法避免使用这些手段?据了解,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就曾提到过这方面的压力。 岳礼玲:通过佘祥林案件我们应当对我们整个刑事司法程序予以反思,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通过各种方式和制度禁止刑讯逼供,对侦查程序实施外部监督,如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通过这个案件,我国的侦查机关应当注重收集被告人口供之外的证据,避免将侦查的重心集中在被告人口供上。 这种矛盾要避免,还要求国家公安部门、检察部门提升自己侦查的科技手段,加强投入。在侦查程序中注重使用现代科技手段,如DNA鉴定,我了解到德国在侦破一起强奸案件时,为确定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警方做了3000多个DNA血样鉴定,最终确定了犯罪嫌疑人。 邬明安:这个案子的根源还在于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确立问题,是为了防止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还是为了严惩真凶。从前一个价值取向出发,就要求“基本沉默权”等证据规则的确立;而后一种理论就必然是产生“人命案必破”、“限期破案”这样的东西出现在司法中。但是就目前的国情而言,这还有一定的距离。 (本报记者范颖华报道)(来源:华夏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