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杀妻”冤案回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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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0:11 华夏时报 |
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 1994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1994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1995年1月6日,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 1996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退查。 1997年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1997年11月23日将此案呈送荆门市检察院起诉。 1997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对于佘不服提出的上诉,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来源:华夏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