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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出丈夫婚外情书侵犯隐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1:47 现代快报

  妻子拿着丈夫与第三者的信件作为证据起诉离婚,岂料丈夫在法庭上指责妻子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对此妻子辩称这是她应有的知情权。到底妻子有没有侵权?近日,溧水县法院以应当优先保护冯小芳的知情权为由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丈夫出轨妻子要离婚

  1995年6月,溧水女子冯小芳经人介绍与孙强相识,次年结婚,第三年便有了个儿子。夫妻两人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冯小芳曾经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2005年1月,冯小芳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孙强离婚。她在丈夫的抽屉中发现了他写给其他女人的信,里面涉及婚外情内容,这让冯小芳无法接受。而孙强认为,两人的感情还没有真正破裂,不同意离婚。当庭指责妻子侵权

  在法庭上,妻子出示了信件,指出丈夫与别的女人有婚外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而丈夫的辩解则有些出人意料。

  孙强:法官,她偷看我放在抽屉里的信件,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冯小芳:你这不是隐私,信里是你与其他女人两性关系方面的秘密,是不健康的内容。

  孙强:我自己的信,是我的个人秘密,属于我的私生活,他人不该干涉。否则就是侵犯了我的人格权。

  冯小芳:到现在为止,我们还是夫妻关系,我有权知道你是不是有婚外情。

  孙强:你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私自偷看我的信,现在你向法庭举证,这种证据来源不合法。

  冯小芳:你放在抽屉里的东西,我就有权看!啥是隐私权知情权

  妻子拿出了丈夫有婚外情的信,引出了夫妻关于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那么我国法律对隐私权和知情权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呢?

  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

  阴私:一般指与两性关系有关的秘密,属于隐私的一部分。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获取各种信息(包括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他事务)的自由和权利。妻子知情权优先保护

  溧水县法院洪蓝法庭沈永祥庭长认为,此案中孙强的婚外情行为的确是他的隐私,对婚姻以外的第三人而言,能够享有隐私权。但是这种行为显然违反婚姻中的忠实义务,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同居权。所以在这两种权利的冲突中,应当优先保护冯小芳的知情权,孙强以妻子获取信件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来进行抗辩,这个理由不能成立。当然,获得知情权的妻子是不能扩大公开范围的,假如冯小芳到处宣扬丈夫的这个隐私,应视为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

  法院认定,冯小芳所举的信件的证据,并未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可以作为证据采纳。近日,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法官说法

  法官说,隐私权和知情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各种情况进行权衡,以确定对哪种权利进行保护,所谓“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具体到本案,要考虑到双方的夫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这个基本原则下,引申出夫妻具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这在法律上叫做“忠实请求权”。正是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忠实请求权也赋予了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内容的知情权。所以,夫妻有权知晓配偶一方是否具有婚外情行为。(文中人物为化名)通讯员溧海快报记者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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