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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后咋还要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1:47 现代快报

  快报讯(通讯员秦民一记者宗一多)退休女教师被车撞倒后认为伤得不重,就与司机私了获得赔偿200元。回家路上,女教师疼痛加剧,经医院检查发现骨折了。司机认为已依法进行私了,坚决不同意再作赔偿。日前,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一审判决司机还要支付1111.10元的赔偿金。

  2004年5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南京市民朱先生驾车沿南京市平江府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将过马路的退休女教师傅女士碰倒。75位高龄的傅女士称,事故发生后,她以为仅是一般的跌伤。交警部门现场认定,她与朱先生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在交警协调下,朱先生赔偿了她200元。谁知在回家的路上,她疼痛加剧,立即到附近的医院检查发现左桡骨骨折,并被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调解无果,傅女士将朱先生告上秦淮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鉴定费等40083.76元。

  对于这一起诉,朱先生感到难以理解:“警察来后,她说没事,我赔偿她200元。第二天,她就通知我说骨折。我撞她时应当是右手,她的左手骨折与我没有关系。我们的事故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当时已私了,根据新法规定是可以的,对傅女士的要求我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中发现,朱先生于2003年6月24日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3年6月24日至2004年6月23日。据此,法院依法追加该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后,原告未到医院检查,由交警部门协调,被告赔偿200元。原告在回家的路上发现痛疼经诊断为骨折,原告的损伤与被告之间的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傅女士5753.70元,朱先生一次性赔偿傅女士1311.10元,扣除朱先生已给付的200元,其实际给付1111.10元。据悉,此案已进入上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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