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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以“集体”的名义违规违纪(华南时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2:45 人民网-华南新闻

  张麦

  据报道,有2000多农民失去耕地的兰州市红古区窑街镇滩子村,半数以上村民仅靠每月40多元低保金维持生计;而7名村干部却每月不仅要在上级主管单位领取420元误工费、在村委会财务账上领取工资、奖金、补助、福利等2000多元,并且还要在村集体小煤窑领取井上、井下两份工资,同时在村办煤窑的分红中领取比其他村民要多上百倍的收益。对此,原村委会主任表示:所有这些都是经村委会7名干部开会决定的,不是个人行为。似乎村干部们如此多拿多要,也符合行政原则———是村干部集体研究决定的,这也算“民主决策”?

  笔者并不怀疑滩子村原班村官获得“高薪”实属“集体决定”的结果。而是要说,这些人在做有利于村官自身的“决定”时,考虑得十分周密,他们既想到了“集体”因素的重要性———只要通过集体决定,就能摆平“内部”意见或分歧,又想到了以“集体”的名义,为日后“麻烦”预留退路。因而冠冕堂皇的“集体”,成为占取利益又可回避责任的“防空洞”。

  近年来,某些“精明”的干部集体,正是以玩弄所谓“集体研究决定”的把戏来欺蒙群众和上级领导的,有的甚至在处理某些问题时,还留下“集体”签名的证据。他们以为,只要属于“集体决策”而非个人主张,即便哪天露出了马脚,也会因“法不责众”而逃避罪责。事实上,很多部门的明显恶意决策,都是“集体”二字掩饰之下的幌子。于是,在“集体”名义的庇护下,个别领导班子违规违纪、为所欲为的胆子愈来愈大。

  由滩子村村干部们“集体决定”自身利益的恶性事件,我们可以看到,这样冠冕堂皇的“集体”是靠不住的,也是腐败的。尤其近年来陆续暴露的腐败“窝案”,更让人们懂得这样一个道理,集体的决议更需要公信力,没有公信力的集体决定,是违背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此外,更不能因为属于“集体研究决定”事情,就对此放松了该有的警惕和监督。而对那些常以“集体”名义违规违纪者,不能搞不痛不痒的“由集体负责”的处罚,而是既要“擒贼”更要“擒王”,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上加以严惩。否则,像滩子村这样,干部们先是以“集体研究”的名义疯狂地谋取私利,后来再用“集体”二字做掩护逃入惩戒的“防空洞”———岂不悲哀?

  《华南新闻》 (2005年04月14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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