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条例效力难越特区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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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6:01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我市欠薪保障基金性质未能确定 欠薪条例效力难越特区外 【本报讯】(记者方兴业)《深圳市欠薪保障条例(草案)》立法遇到“高坎”,原因是欠薪保障基金性质难以确定。市人大法制委昨天召开会议,研究该法规草案的立法问题。委员们表示,尽管立法有困难,但要继续努力,勇于探索,力争法规取得新突破,把法规效力覆盖到宝安、龙岗两区。 1997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条例的核心内容是每年由企业缴交数百元,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当企业拖欠员工工资时,基金向员工垫付一定数额的工资。8年来,该《条例》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作为特区立法,它只能适用于特区内,宝安、龙岗只是参照执行,而这两区恰恰是我市企业欠薪的高发地区。为此,我市拟用较大市立法权重新立法,使保障机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而较大市立法形式立法必须经过省人大批准。省人大在为该法规征求立法意见时,省政府有关部门认为,欠薪保障基金属于政府基金,而政府基金国家控制严格,省级机构无权批准。不过也有些部门认为,基金的性质有研究、通融余地。 该条例草案原计划提交本月底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于遇到以上新问题而拟暂缓提交审议。在昨天的会议上,法制委的委员们各抒己见,谋求突破之策。有意见认为,欠薪保障基金戴“保障”帽子,与社会保险基金一样,是实现社会共济的需要,可以不归类于政府基金。许多委员建议,要积极主动地向省、国家有关部门汇报,力争得到支持,使立法顺利通过。 作者:记者方兴业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