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案件进展及时回告报案人受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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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6:27 大众网-大众日报 |
本报济南4月13日讯 记者今天获悉,省公安厅日前出台《全省刑侦(禁毒)部门便民服务规定》,对案件管辖、受理、办理等作出要求。 该《规定》要求,各级刑侦(禁毒)部门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的,要及时受理,并制作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或被害人及其家属收执;对两个以上地方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刑侦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在管辖权未明确的情况下,最先接到报警、出警的刑侦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 《规定》明确了时限标准,受理刑事案件后,在5日内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移交案件的决定,除因侦查工作需要不宜回告或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外,要在7日内向报案人、控告人或被害人及其家属回告一次案件办理情况;对已破获的案件,要及时电话通知报案人、控告人或被害人及其家属;特别是对暂时未破的案件,要每隔一段时间将案件进展情况或未能破获的理由通过电话、书面形式告知报案人、控告人或被害人及其家属一次;案件侦查终结后,要将有关处理情况7日内告知报案人、控告人或被害人家属。 《规定》还要求,对办案中涉及的赃款赃物,已经追回并依法办理固定证据的手续之后,可以退还受害人的,要及时退还给受害人;未能如数追回或追回后暂时不能退还受害人的,要及时向受害人或家属说明原因;在案件侦查中涉及的各类检验鉴定,要将其程序、标准向有关当事人公开讲明。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检验鉴定后,有明确结论的,在不妨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要当面或事后告知当事人;对非刑事案件的尸体检验,要邀请死者家属代表及见证人参与,出具结论后,要向有关当事人依法告知结论及其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