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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个刑事证据规范出台 刑讯逼供后可翻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6:54 东方网

  东方网4月14日消息: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刑讯逼供获得的供词不算证据”,“两种情况下翻供成立”,“重大案件取证要全程录像”。记者了解到,该《意见》将于今年5月1日起试行。

  据悉,这是我国首次由省级公检法机关联合发文规范刑事证据工作,条文内容对全国范围内的刑事办案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意见》明确,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很多内容是对目前热烈讨论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具体落实。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等认为,在保障人权方面,这一《意见》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意见》明确了言词证据的范围,规定言词证据应由法定的主体进行收集,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严禁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言词证据。通过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讯问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时应使用视听资料方式固定取证全过程。

  《意见》首度明确两种情况下翻供成立:被告人、证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以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为由翻供、翻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庭审前的有罪供述、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指控罪名成立的证据使用:一、侦查机关不能就被告人、证人提出的非法取证的具体事实做出合理解释的;二、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拒绝调查核实而无法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

  为解决证人出庭作证少、作证难的问题,《意见》规定,证人庭审前证言之间多次存在重大矛盾,需要查明真伪的,以及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关键作用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为了查明案情、核实证据,在重大案件中负责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负责检查、搜查、勘验、扣押的侦查人员,负责询问、讯问的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

  《意见》对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在刑事证据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惩戒作出规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意见》第36条规定,“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在刑事证据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选稿:蒋佳佳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孙波 刘德华 万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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