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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冤案留下四大悬疑(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8:14 重庆时报
佘祥林冤案留下四大悬疑(组图)
  昨日,湖北京山法院外挤满了当地老百姓,他们对佘祥林案极度关注

  本报特派记者 蔡京瑞 摄
佘祥林冤案留下四大悬疑(组图)
昨日,湖北京山法院,佘祥林终于等到了迟来的正义

  新华社 图
佘祥林冤案留下四大悬疑(组图)
昨日,佘祥林无罪释放后,在警察的保护下走出法庭

  本报特约记者 吴长青 摄

  四大悬疑

  1 国家赔偿能否赔1000万

  观点:精神损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佘祥林无辜被关押11年,佘祥林昨天向媒体透露,他准备提起1000万的国家赔偿。他要求能否被接受,记者采访了重庆部分法律界人士。

  我市知名刑事案件专家张元炳律师告诉记者。由于被关押了11年之久,佘祥林提起国家赔偿是合情合理的,但是要求1000万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国家赔偿只赔偿对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对于精神损失这类的间接损失不以金钱方式赔偿。佘祥林依法享有两部分的国家赔偿内容,一是由于关押11年造成的误工费,大约每日63元,11年合计25万元左右;二是伤残赔偿以及医疗费的赔偿,具体数目需要在相关部门做伤残等级鉴定后才能确定。但最高的伤残等级赔偿也只有几十万元,加上续医费医疗费等费用也不会太多。所以有法律依据能够索赔的两项加在一起佘祥林最多能拿到的国家赔偿不会超过100万元。对于精神赔偿这类的间接损失,是不主张以金钱形势赔偿的,但可以要求相关部门采用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以及恢复名誉等精神形式的赔偿。

  2 佘母之死是否也要赔偿

  观点:需另案调查佘祥林母亲被关押9个月,佘祥林的父亲称,将向有关部门索赔20万。张律师告诉记者,这又涉及到另一个案件。要看当时佘祥林母亲是因为什么罪名被关押9个月,而这个罪名是否成立,如果确实是由于防碍公务等原因被关押则不能索赔。如果经过调查被关押9个月确实是错案,那么也可以就这起错案提起国家赔偿。在确定是错案的前提下,对于佘祥林母亲死亡的原因,还必须进行调查,看她的死亡是否和关押9个月有直接因果关系。比如在关押过程中是否被殴打或是生病等,而最终导致其出狱后死亡。如果没有直接关系,那么国家赔偿就只限于9个月的误工赔偿,大约2万元左右。如果经查实确有因果关系,是由于在关押期间受到殴打、生病等造成出狱后的死亡。就可以申请赔偿死亡赔偿金,《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大约有20万左右。

  3 涉案人员将受到什么处罚

  观点:有可能被判枉法追诉、裁判罪对于本案的相关责任人,许红光律师认为,有可能会被判处渎职罪中的枉法追诉、裁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张在玉是不是涉嫌重婚

  观点:佘祥林和张在玉夫妻关系依然存在由于妻子张在玉的出走,佘祥林含冤11年,如今妻子不但没死还和别人结了婚。那么佘祥林和妻子现在到底是什么关系。张律师告诉记者,由于佘祥林和妻子是通过法定手续结婚的,而且直到现在也没有办理相关的离婚手续。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们目前依然是合法的夫妻。现在妻子张在玉和别人已经结婚生子,但他们的“夫妻”关系并不合法。张在玉必须同佘祥林一起到相关部门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才能重新结婚,不然现在的婚姻是不合法的。对于是否同意离婚,佘祥林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不同意,张在玉只能向法院起诉说明要求离婚的理由,由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所以说,张在玉表示不可能和佘祥林破镜重圆并不能由她一人就决定。而最终还要看佘祥林的意见,以及如果起诉后法院如何认定离婚理由是否成立,是否判决离婚。本报记者 石峻峰

  冤案追问

  “铁案”是怎样炼成的

  佘祥林“杀妻”案13日重新审理,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告无罪。这起案件本身已没有什么悬念,之所以仍能受到广泛关注,原因在于这起因“死者复活”而被发现的错案,唤起我们对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弊端进行深刻反省,也警醒那些手执生杀予夺大权的办案人员纠正办案理念的偏差,避免类似悲剧再度发生。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佘祥林“杀妻”冤案中的一系列现象表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些错误理念如疑罪从有、息事宁人和重打击犯罪、轻保护无辜等等,不仅在一些地方成为习惯,而且成了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源。一桩刑事案件发生了,办案单位和人员生怕放纵了“坏人”,担心原告一方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便在证据不充分甚至漏洞百出时设法结案,有的地方甚至生拉硬拽地办“铁案”,人为地排除翻案的可能性。

  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彻底转变观念,严把办案质量关,把每一个人命关天的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这应当是佘祥林案件留给公、检、法机关的最大教益。据新华社

  司法救济

  法律如何面对冤假错案

  佘案的出现,给我们带来很多关于司法制度的思考,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司法救济的问题。司法救济在保证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当不公正的事实发生以后,应如何进行司法救济?

  李哲(中国政法大学博士):首先,在这类案件中,不能以变更强制措施作为最终的处理方法。刑事强制措施只是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临时性措施。本案的根本解决方法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有罪判决,改判被告人无罪。其次,这类案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岳礼玲(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这个案件属于符合法定提起申诉的条件。佘祥林案,原判决被杀的“被害人”又出现,可以确定这个情节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王秀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此类案件可采取的司法救济手段有三种:1.改变对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2.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查事实和证据,并作出无罪判决,当庭宣布释放当事人;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陈刑天(律师):1.收回最高法院的死刑核准权;2.切实贯彻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重证据、轻口供。3.要从以侦查中心的司法观转向审判中心的司法观、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从偏重证明力的自然证据观转向强调可采性的社会证据观进行转变。4.公开案件的过程与结果。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严格遵守程序公正的原则,保持适度的透明,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真正得到落实。5.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相关案例

  聂树斌强奸冤杀案

  今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一名可疑男子,经审讯该男子交代了曾在河北广平等地奸杀4名妇女的犯罪事实。1月19日,河北广平警方将这个名叫王书金的男子押回,之后押解其到石家庄市郊区作案现场指认时,却从受害者同事口中得知,王书金犯下的凶案,案发当年已被当地警方侦破,强奸杀人犯聂树斌10年前已被执行了死刑。

  法规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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