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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答疑制有利于社会和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8:16 重庆时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制定了《法官判后答疑暂行规定(试行)》。规定在裁判文书生效后3个月内,案件当事人对判决有疑问来信来访的,由案件原审承办人和有关审判庭进行判后答疑,而且审判长必须出席。

  这一在全国具有创新意义的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对于法官及法院来说,把工作置于“阳光”下,多了一道接受监督的程序,就会在审理与判决中多一些推敲,少一点失误;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则少了许多与法官的“肚皮官司”,面对判决,赢得理直气壮,输得明明白白。

  一直以来,由于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局限,法院的判决往往难以得到当事人、特别是败诉方的理解和执行。对判决有疑问时,总是和法官打“肚皮官司”:他为什么这样判?是不是和对方当事人有什么说不清的东西?而法院又缺少对判决的解释,使很多本是毫无异议的判决,却因为当事人从对判决的疑问上升到对法官的不信任而上诉、申诉,对生效判决拒不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陡然增加了许多社会成本,当事人的时间、精力、财力也因此而受到更大的损失。

  重庆市高院将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确立下来,并对一些重要的细节作了规定,有助于改变目前这种当事人与法官打“肚皮官司”的情况,如果认真执行下去,大有好处。其一,有利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有利于法官在审判中的自我约束,减少审判中的失误及腐败现象;其二,当事人理解了判决,也就理解了执行,自然少了许多执行难的问题,同时也有了普法的客观效果。

  其实,“和谐”的本质,无非人与人之间,心与心的沟通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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