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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9:08 南方日报

  诊断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者三上法庭

  本报讯(记者/南小渭)“我已经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法院也已经接受了递交的材料。”昨日,原东莞某生产显像设备的厂子(以下简称“显像设备厂”)员工喻先生向本报报料称,自己在该厂工作时,因工作环境噪音较大,致使右耳全聋。而在看病期间,厂方与喻先生协商后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法律具有强制性,并且规定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期间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二审法院承认喻先生在诊断期间是疑似职业病人,同时又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喻先生对终审判决不满,现提请再审。

  事件

  右耳失聪

  疑是高分贝噪音所致

  喻先生称,他在1989年8月分配到显像设备厂担任技术员。在超过90分贝的噪音环境下工作长达11年之久。2000年9月,他感觉到自己的听力明显下降,甚至出现右耳失聪。喻先生怀疑自己的耳病和工作环境有关,2003年4月17日,他住进了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同年4月18日症状好转后出院。

  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为喻先生出具的出院证明书上写着,“患者职业病诊断申请留待我院职业病诊断小组集体讨论”,“患者本次住院期间按国家职业病待遇处理”。

  2003年4月24日,院方尚未作出诊断结果,喻先生签字同意和厂方解除劳动合同。喻先生称,厂方表示只要自己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就给他办理病退职业病社保、买断工龄手续。等到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厂方以自己现在已经不是厂里的人为由,拒绝兑现此前的承诺。和厂方交涉无效后,喻先生将厂方告上法庭。

  原告

  协商无效

  缘由法律具有强制性

  去年5月10日,东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喻先生未能提供厂方误导其解除合同的证据,因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一审宣判后,喻先生不服上诉。今年1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当时出具的出院证明书中有“本次住院期间按国家职业病待遇处理”条款,二审法院据此确认,双方解除合同时,喻先生是诊断期间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厂方不应在诊断期间和喻先生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厂方是在与喻先生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关系的,且喻先生实际上也领取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此,二审法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喻先生对终审判决还不满意,现在已经提请重审,并向法院递交了有关材料。喻先生表示,在诊断结果出来之前,自己属于疑似职业病人,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期间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被告

  解除合同

  只因病症影响厂家声誉

  厂方代理该案的肖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事情已经过去了两年多,他不愿意对此案进行评论。同时他也表明厂方的观点,认为该案件的主要原因是喻先生作为当时东莞最大的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的一名员工,坚持要求作职业病鉴定,可能影响和损害到公司的声誉,也引起当时厂方有关领导的不满。同时他表示,他作为原厂方的代理人,称原来公司并没有难为过喻先生,也尊重法院的正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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