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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造成冤案的方式来纠正冤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9:16 南方都市报

  社论

  昨天上午9时,“佘祥林杀妻案”在湖北京山县人民法院一楼刑事审判庭重审。结果当然不出众人所料:法庭宣判佘祥林无罪,当庭释放。

  佘祥林沉冤昭雪,自然是令人兴奋的事情。不过,此案重审的程序,却不乏让人怀疑之处。媒体的报道指出,昨天上午的庭审“原计划”半个小时就能结束,可是到上午10时42分,法官始宣布判决结果,比“原计划”延迟了一个多小时。

  这个“原计划”,正是令人诧异处。法庭审理案件,究竟将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形,恐怕连主审法官都不能预料。当然主审法官可以事先有一个大概的计划,并且运用他的合法权力,控制庭审过程。不过,佘案重审的时间计划,却并非出自主审法官之口。媒体报道了这样一个有意思的细节:前天下午6时30分,湖北省市有关部门领导,在京山县某宾馆举行简单的新闻发布会,称佘祥林案庭审时间为30分钟,并将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释放。由法庭之外的部门官员提前一天公开宣布庭审持续时间和庭审结果,法庭开庭又有何意义?

  更值得注意的是,被告辩护人张成茂律师在前天下午官方新闻发布会召开前两个小时,通过电话向湖北省高院提出延期重审申请,并通过书面形式向京山县法院递交了延期审理申请书。辩护律师之所以提出这一请求,主要是因为,他曾于当天上午前往荆州地区中级法院,希望能查阅1994年该院判处佘祥林死刑时的案卷材料,但被法院以正在研究案卷材料为由拒绝。张律师认为,不读案卷,无法进行充分辩护。假如法庭是在他没有拿到案卷的情况下强行开庭,是否忽视了辩护律师的权利,而违背了法律当有的程序?

  佘案重审,自然是洗冤纠错的人心所向,但更是尊重法律、兑行法治的逻辑程序。上述的种种,隐隐又透出“先定后审”的司法惯性。虽然这一次重审的结果如何,大家早有一致的判断,但司法赖以存在的理由就在于,它不是根据法官、民众、检察官、律师的直觉简单地得出结论,而是透过复杂的程序,通过对证据的展示、答辩、质证,并由法官依照法律作出裁决的。即使裁决结果在常人看来似乎是一目了然的,但司法程序过滤了人们的激情和偏见,而保证了结果的公正。

  佘祥林的悲剧,当初其实就是因为“一目了然”地“先定后审”而荒唐定案的。如果我们拥有一个“先审后定”的司法制度保障,无论是在哪一个层次,佘祥林的悲剧都是可以避免、挽救的。

  佘祥林无辜蒙冤,相关司法人员当然应该承担责任。然而,如何追究司法人员的责任,法律上有严格规定,考虑到司法的性质,也当谨慎从事。而从目前媒体透露出来的信息看,荆门市的处理过程,似乎并未严格依照程序,而存在相当大的随意性。相关人员目前均被停职、接受审查,但这些人员具体违反了哪些司法程序,其过失、疏忽究竟在哪里,似乎并未具体落实。在这种情况下免除其司法职务,尽管似乎也是“一目了然”地“理所当然”,但倘若又犯了这些人铸成佘案之错的“先定后审”痼疾,那同样是值得警惕的。

  在司法领域,程序正义也许比实体正义更重要。其间的逻辑一再被具体的冤假错案所证实。佘祥林悲剧要求得到解决的,不仅仅只是这个冤案是否能得到就事论事的纠正,而更在于导致如此冤错的制度设计是否会因此得到矫正,司法程序的正义安排此后是否会得到严格执行。人们之所以关注佘祥林案,除了同情佘祥林之外,更多的是希望此案能够推动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向着法治、正义的方向演进。

  然而,佘案重审及地方政府追究有关司法人员责任的程序安排却表明,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其他政府部门,似乎并未痛切地意识到导致佘祥林悲剧的根源。倘若在纠正佘祥林冤案、追查相关人员责任的过程中,虽然满足了中国社会传统性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淳朴民意,但使用的却依然是那套罔顾程序正义、司法独立的“先定后审”思路,那佘祥林一案的价值将大打折扣。

  在司法改革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的当下,人们不能不问:佘祥林冤案能否推进司法制度与司法程序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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