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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桌“发火”殃及电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9:19 淄博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周琳朱建芳)正常使用的钢化玻璃电脑桌突然“发火”,将消费者家的电脑显示屏炸伤。一怒之下,临淄消费者将其“告”到12315,昨日记者从临淄工商分局了解到,在工商部门的协调下,销售商最终同意赔偿消费者各种损失1500元。

  2002年2月26日,临淄一消费者从临淄区某商城购买联想电脑一台,价格2500元左右,当时,商城赠送了一张钢化玻璃电脑桌。2005年3月2日凌晨4点30分,玻璃桌突然发生爆炸,将他家的电脑显示屏炸裂。当天消费者即与该商城交涉要求赔偿,但是商城以电脑及电脑桌均出了“三包”期为由予以拒绝。接到申诉后,临淄区工商局的执法人员立即对申诉案件进行调查,认为钢化玻璃电脑桌虽已超出“三包”期,但是该桌在消费者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爆炸,存在严重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隐患,造成了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据消法,商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临淄工商部门几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商城最终同意赔偿消费者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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