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知商业伙伴信用无需对方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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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9:35 东方早报 |
昨日,上海市政府发言人焦扬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试行。 根据《试行办法》规定,上海市政府将有意以身作则,在政府采购中率先使用征信产品,进而促成整个征信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据与会的市征信办法规处龚佳介绍,目前企业征信的采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采集另一企业的信息,另一种是企业为向公众提供自己的征信信息而委托中介机构采集。据介绍,企业征信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公开的财务信息、经营状况和其他公共管理机构掌握的信息,这些信息的采集无须获得被征信企业的同意。任何企业想要了解商业伙伴的信用状况,均可委托征信机构对其进行调查,也无需被征信企业的授权。 为防止在企业信息搜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信息泄密,据龚佳介绍,《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征信机构对企业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搜集途径是否合法是我们判断征信机构有否违规的标准。”龚佳说,《试行办法》对合法的搜集途径这样界定:不得以骗取、窃取、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企业信用信息。 据悉,《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专门从事企业信用征信的机构,而不包括一些涉及征信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据了解,目前,全市有30多家专门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其中较大的征信机构月均发出6000多份企业信用报告,而一年之前,这个数字只有20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