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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不作为”妻子要索赔 父母逼婚致此结果,三水法院判决离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9:42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邹会江)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一名31岁的男子,因父母抱孙心切,日日对儿子逼婚,甚至以断绝关系为由,逼儿结婚,儿子只得同意结婚,但婚后对妻子采取不接触政策,日前结婚近两年的他向三水区法院提出离婚,妻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合共2万元。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不支持妻子赔偿要求。

  妻子一来丈夫就走

  家住三水区西南街道某村的贺某某,今年31岁,日前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要求与自己成婚的程某某离婚。

  贺某某说,2003年四五月间,父母强拉程某某与他见面,在贺某某表示不想结婚的情况下,父母说,如果不与程某某结婚,将与他断绝关系,贺某某终于开口同意与程某某结婚。

  虽然在父母的“威逼”下,贺某某与程某某在法律上成了夫妻,但贺某某心中的“委屈”却一直影响着他的情绪。贺某某后来在要求离婚时说,自结婚起,他便想着要离婚,为此,他发誓要求自己一根手指头都不要碰这个“老婆”,以便将来离婚时有“充分的证据”。

  在父母的帮助下,程某某也曾多次来到贺家,但贺某某坚决对程某某采取“不接触”的办法,父母要求程某某在贺家住下,贺某某一听,马上离家出走,直到确定程某某离开时,才肯回家。

  妻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在贺某某向女方提出离婚诉讼后,程某某应诉时表示不同意。因为,她与贺某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当时觉得他还不错,所以只是同意与他结婚,并没有逼他与自己结婚。贺某某这样对待婚姻,是害了自己,对自己将来非常不利。如果贺某某一定要离婚,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合共2万元,否则不同意离婚。

  对贺某陈述的结婚经过,及结婚后对自己的“不接触”,程某某表示没有异议。

  法院审定后认为,双方既无感情基础,男方又不愿意与女方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离婚应予准许。女方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只是诉讼费50元需要贺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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