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交警应否“暗中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0:02 中国青年报

  同意

  笔者认为,法律有警示、教育和制裁的功能,但是,警示、教育并不等同于警察当场给予违法者教育,这种警示、教育的功能更应表现为法律本身具有权威性,不需要执法者在场就能为人们自觉遵守,同时也表现为违法者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敢再次违反法律。

  许多民众之所以对交警“暗中执法”存有异议,其中一大原因就是一些地方的交警将“暗中执法”当作了罚款、创收的手段,应当标明的交通规则和标识不注明、不标明,应当出现警察的地方不出现警察,而是千方百计地将司机当作“羔羊”,“出其不意”、“突现奇兵”,抓住他们的违规行为,以此收取大笔罚款。不过,“暗中执法”虽有此弊端,但不能因噎废食。

  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让司机、行人能自觉地遵守规则。首先,交通规则的设置要征求民众的意见,要考虑到群众的生活便利和交通安全等多种因素,要有听证程序,听取群众的意见,而不是由交警自行其是。其次,规则要让民众明明白白,比如某一规则制定后,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让民众知晓。又比如,在禁行地段要有明显的标识,让司机、行人一目了然。如此,交警的“暗中执法”就不会有设陷阱、为罚款而执法的嫌疑了。

  因而,在我看来,“暗中执法”作为交警辅助执法手段有存在的必要,但不能滥用。具体来说,就是交警应当以在明处执法为主,“暗中执法”为辅。明处执法可以当面教育违法者,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交通事故,而“暗中执法”,则对那些潜在的违法者保持威慑力。

  我们的法律要让司机明明白白地知道,有警察在面前、没有警察在面前,都要遵守规则,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不要去违法,时刻保持其对法律的敬畏。(杨涛)

  反对

  对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坚持“暗中执法”,笔者不敢苟同。

  从法律伦理上讲,“法无禁止皆为合法”,这对遵守法律的公民而言,是一种不可剥夺的至上权利;但是对于执法者来说恰恰相反,“法未授权皆为非法”,只有法律明文授权的执法行为才是合法的,否则均可认为是非法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讲,交警部门的理论根本就站不住脚,但是,为什么交警部门不惜违逆民愿,还要强行为之呢?

  据说,在国外的许多城市,也推行暗中执法,不出事、不违反交规没有人找你,一出事交警立刻出现在你身边。所以有人认为,这样的“暗中执法”是一种社会进步的体现,是一种新的执法文明。但是,这样的理论显然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只看到了执法效率,没有看到对执法者的制约和监督。在中国,执法的制约和监督不可说没有,但是,制约和监督的不完善也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中国目前缺少的不是执法的效率,而是对执法效率的制约与监督。

  笔者认为,要推行“暗中执法”,就必须有三个限制条件:一是合法的授权,没有通过人大机关的授权,皆可认为是非法;二是限制自由裁量权,没有经过公正的审理程序,没有控辩双方的陈述与辩论,没有独立的司法裁决,其执法的公正性就无从体现;三是申诉的渠道要拓宽,必须要有对执法行为的纠错机制,现行的行政复议方式,显然仅仅能够做到促进执法者的良心发现,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因此,只有在拓宽了公民的有效申诉渠道之后,“暗中执法”才能实行。

  离开了上述三个条件,“暗中执法”就难以逃脱违法的嫌疑,它只会把我们带进封建管理制度的泥潭。

  法,不仅是用来抓人的“绳索”,更是一个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的“器物”,所以,现代司法理论把法律比喻为“天平”,“暗中执法”只能使天平倾斜,在追求执法效率的同时伤害民权。(康劲)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日本谋任常任理事国
陈逸飞病逝
英国王储查尔斯婚礼
个人房贷提前还贷
湖南卫视05超级女生
漫画版《红楼梦》
网球大师杯官方站
京城1800个楼盘搜索
中国多性伙伴个案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