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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解读《意见》三大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0:02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4月13日电

  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四川出台的《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是目前我国就刑事审判中的证据问题作出全面和专门规定的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文件对整个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保全、固定、审查和判断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而且把目前学术界讨论的一些非常先进的理念吸收进来了。他说,如果这些都能得到严格实施,那么像今天远在湖北开庭的佘祥林冤案,就可能不会重演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则认为,《意见》的证人制度如果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将完全改变当前我国司法审判中庭审流于形式的尴尬局面。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证人出庭的制度,但是也同时规定了证人不出庭的权利,其结果在绝大多数刑事审判中,一些关键证人、侦查人员和鉴定人都不出庭,只是由法官颂读一下证言,其结果就是法官在事实上认定了证言的真实性,从而导致被告人丧失质证和申辩的机会。

  他说,无论是今天的佘祥林案也好,还是云南的杜培武案也好,其发生都与侦办人员刑讯逼供有关。以前,法官也可以通过对证据的自由裁量权来排除涉嫌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但这并不是一种法定制度。现在,《意见》作出这一规定,使被告人在开庭时翻供是否得到支持,有了法定的依据。

  陈瑞华还表示,佘祥林案的发生不只是因为刑讯逼供,还与法庭审判流于形式有关,因为法院事实上没有发挥纠错的功能,没有让公安办案人员出庭和佘祥林对质,导致公检法一条龙地将佘祥林送进了看守所。

  他提到,《意见》在这方面的进步还表现在,首次明确提出刑讯逼供不只是表现在肉体折磨上,包括长时间不让休息等也被认定为刑讯逼供的形式,这事实上援引了一些当前先进的司法理念。

  但是,陈瑞华也指出,《意见》在有些方面也还有改进的空间。比如说,缺少罚则,《意见》要求关键证人和侦办人员应出庭作证,但是没有规定,如果这些证人不出庭,他们的证言能否被采信。再比如,有些规定过于模糊。比方说,《意见》规定,重、特大案件,DNA鉴定对个人识别及准确认定事实至关重要的,应当进行DNA鉴定。

  但是没有规定,什么案件属于“重、特大案件”,无形中将裁量权赋予了司法部门,其结果很可能导致这一规定得不到真正执行。

  作者:记者 万兴亚 实习生 杨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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