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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止于认真对待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0:03 中国新闻网

  4月13日,备受关注的佘祥林杀妻冤案,在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被告人佘祥林被无罪释放。联系近来被媒体披露出来的一些冤案,就会发现其实这些案子都有一个共通之处,即个别公安机关违反程序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一些司法机关违反程序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加以甄别。

  佘祥林得以洗尽沉冤,起因颇具戏剧性,被害人“死而复生”,致使案件峰回路转。其实这种事情即使是发生在杨乃武与小白菜时代也不过是如此,但它偏偏发生在我们这样一个法律制度设计与法律机构设计都相对科学和健全的时代,就显得有些不合拍。从法律制度设计上来看,我们不仅有实体法,还有严密的程序法,而程序法的意义就在于以制度的理性来克制人的不确定性,同样的案子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但是只要不同的人都能严格遵守程序去办案,就会得出大致相同的结果。从法律机构设计来看,我们的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各司其职,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只要各机关都能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自己的职责,错案冤案就会得到及时的化解,就不会出现只有“死者显身”,蒙冤者才能重获清白这样的事情,所以说,冤案必然止于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对程序的认真对待。

  存疑的证据法院不能采信,这是司法审判的一个基本程序。从佘祥林这个案子来看,除了一具连家人都无法辨认的尸体和佘祥林的口供外,公安机关并没有找到更有力的证据,而法院却以此为据判了佘祥林15年,甚至差点判了死刑,这不能不说是法院在审理此案中的问题。程序正义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了,这些年来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和相关媒体一直致力于在全社会普及这样一种思维方式。但是程序正义作为一种十分有价值的现代法律理念,在一些案件的实际操作中只是停留在了表面的认识上,并没有如大家期待的那样深入人心,真正成为某些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行为准则。

  放过一个可能有罪的人和枉杀一个无辜的人究竟哪个对社会危害性更大?如果说放过一个可能有罪的人可以认为是社会的一种宽容的话,那么枉杀一个无辜的人就只能是一种罪恶,因为它是在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名义下枉杀的,颠覆的是人的信仰和精神。我们研究和设计法律程序,给每一个社会成员以均等的机会和均等的公正,无论他是“好人”还是“坏人”,无论他是一个真正的“罪犯”,还是一个含冤受屈者,因为这才是对社会正义和信仰的真正维护。

  长期以来,我们的一些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以及广大国民对程序正义的理解和信仰是有不足的,如果不在全社会建立起程序正义的观念,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陷入蒙冤受屈的境地,就如同蒙冤者中既有佘祥林这样的农民,也有杜培武、李久明这样曾经的执法人员一样。虽然在全社会建立起程序正义的观念需要我们的社会做出一些牺牲,付出一定的代价,可能有一些人会因此而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但是为了更多人的安全,为了更广义的公正,这种牺牲和代价也是值得的。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作者: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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