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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直通车告眼镜商会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1:03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李朝涛 李慧燕 通讯员陈晓红)昨日上午,一度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平价眼镜店状告眼镜商会封杀侵犯名誉权”一案在广州越秀法院一审宣判(本报3月22日A9版曾有报道)。原告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一元损失的三个诉讼请求全部驳回,法院的理由是,眼镜商会发公开信抵制直通车眼镜店的行为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但没有捏造事实和有侮辱的表述,因此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庭审焦点:恶意攻击还是正常监督

  3月21日,该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围绕着“公开信”是否构成侵权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司徒尚炎认为:在公开信中,眼镜商会使用“共同抵制这种损人不利己的做法”等字眼,对其所属的“直通车眼镜店”进行恶意攻击,导致他在同行中引起了公愤,名誉受到侵害,而眼镜店也陷入举步维艰中。

  眼镜商会承认他们发了这封信,但辩称这封信只是商会发给各成员的,属于内部文书,且前提是眼镜店存在虚假广告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因此他们信中的内容完全是对事实的客观反映,不存在有任何夸大、失实的行为,他们作为行业的商会,有义务也有权利作出这样的监督行为。

  庭审的最后,被告的代理律师还态度坚决地表示,只要原告还存在着不正当竞争行为,他们将会继续发公开信,一直到“打倒原告”为止。

  法院判决:封杀有违公平但没侵权

  昨日上午9点10分,越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驳回原告的三项诉讼请求,在判决的理由里,法院有一段描述颇为意思。

  法院认为:眼镜商会发出该信的主观原因是对原告在报纸上刊登零售价格行为不满,从而向零售商和批发商发出信件,表述自己对此问题的观点。虽然眼镜商会发出该信件的形式以及在信中呼吁共同抵制直通车眼镜店的经营方式的做法,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但由于被告在信中只是表述了对直通车眼镜店的经营方式不满的观点,以及仅在内部向会员提出抵制的呼吁,而并没有故意捏造事实以及对直通车眼镜店进行人格上侮辱的表述,故该信件的实质内容并没有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损害。据此,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上午10点左右,宣判结束,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均表示要回去协商,才作出是否提出上诉决定。庭后,眼镜直通车代理人巫先生表示,虽然官司他们是输了,但法院毕竟从法律上确认了眼镜商会的行为是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以他们是“虽败犹荣”,对法院的这个判决,他个人认为“积极意义”;而司徒尚炎则说:“我对判决结果感到失望,将在法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将官司继续打下去”。(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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