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计生条例》施行一年 申城"生二胎"家庭明显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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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1:36 东方网 |
东方网4月14日消息:去年,上海市再生育子女办理数量增幅明显,2004年全年再生育子女办理4413例,是03年(2597例)的1.7倍。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施行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上获知的消息。 据上海人口与计生委主任谢玲丽介绍,新《条例》自04年4月15日施行,取消了原来再生育4年间隔的规定,并对再生育条件进行了微调,这些措施使得去年的再生育子女办理数量增幅明显。其中,符合“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一方为独生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条件的再生育办理数量增长最为迅速。03年有131例,04年则达到了442例,提高了近237%;在再生育办理中所占的比例也由03年的5.05%上升到04年的10.02%。 据人口与计生委的夏毅副主任介绍,之所以会出现再生育办理数量的迅速增长,除了新《条例》取消了生育间隔,加大自身宣传外,也与夫妻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日益增多有关。随着70、80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逐渐进入结婚、生育高峰,再生育办理数量的上升趋势不可避免。同时,夏毅副主任补充说,因为孩子抚养成本的急剧增长,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预计不会很多,因此,再生育办理的数量虽有上升,但升幅不会很大。 除了以上特点之外,04年不同类型的再生育办理还有如下特点: “夫妻一方未生育、一方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的再生育办理占总数的比例有所增加。由03年的71.94%上升到04年的73.99%。 “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再生育办理则呈下降趋势。03年比例为7.05%,04年为5.35%,降低了2个百分点。 另外,“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归侨照顾生育的”再生育办理所占比例基本持平。而新《条例》扩大的再生育条件适用范围内的家庭再生育办理数量也未有明显增加。新《条例》将原《条例》规定的只适用于农业人口的“夫妻一方因残疾而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巨人的”、“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3项再生育办理条件虽然扩大适用到城镇人口,但2004年,此类型的再生育办理仅有13例,占总数的0.3%,对总量几乎没有影响。 作者:王永娟 (来源:东方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