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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信访条例》 解读之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1:46 信息时报

  问:新《信访条例》在处理答复时间上有没有规定?

  答: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由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延期理由。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在此期限内,信访人不得向受理处理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

  时报记者王丽凤通讯员穗府信(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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