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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情后写下性爱日记 被妻子以离婚证据出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2:32 新华网

  老公:私自偷看信件,证据不合法 法院:证据有效

  一场离婚官司正在进行着,突然,作为原告方的妻子掏出一封信件,狠狠地甩在丈夫面前:“看,这是他与其他女人鬼混的证据!”这是丈夫写给另外一个女子的隐私信,信中甚至描述了他与对方两性关系的场景。

  结婚9年闹离婚

  1995年6月,冯小芳经人介绍与孙强相识,次年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经常因情感问题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睦。前不久,冯小芳第二次到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昨天,溧水县法院洪蓝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作为原告的冯小芳首先宣读了起诉状。她说:“我们婚前感情很差,婚后性格不合,而且他不尊重我,还与其他女人瞎搞,并写信给人家。我认为我们两个人没有了感情,请求法院批准我们离婚。”坐在被告席上的孙强则辩称,两人婚前婚后感情都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杀手锏偷情信

  正在这时,冯小芳掏出一封信,称这是丈夫与其他女人“有染”的证据。冯小芳首先向法庭出示信件,说:“看,这是他与其他女人鬼混的证据!”原来,这是一封丈夫写给另外一个女子的信,且信中除了一部分用来抒发感情,表达对对方的思念外,更多的篇幅都赤裸裸地描写了他与那个女子在某宾馆里偷情的过程,信的最后还说期盼着与对方的重逢等等。

  老公:侵犯我隐私权

  孙强对这封信供认不讳,他说:“这信是我写的,没错。但我写好后,并没有发出去,而是藏在了我抽屉的底层。”接着,他反问妻子“你是怎么偷来的?”随后,双方为这封信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孙强执意认为妻子偷看了他抽屉里的信件,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至于与其他女子发生过什么,是属于他私生活的事,别人没权利干涉,否则,就是侵犯了他的人格权。

  老婆:我有知情权

  而冯小芳则厉声辩驳道:“还隐私呢?我看是阴私才对!与那个狐狸精偷情,居然还有脸写出来!”冯小芳认为,作为孙强的妻子,他有权知晓孙是否有婚外情的行为。既然法律保护隐私权,同样也应保护她的知情权、配偶权、同居权等。而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孙在道义和法律上都必须忠实于她。最后,冯说:“你那些丑事连邻居们都已经传开了,你还好意思大谈什么隐私权。”她坚持认为自己查看丈夫的信是合法的。

  此后,孙强做了最后的陈述:“她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私自偷看我写的信,现在又向法庭举证,我认为这种证据来源不合法,我请求法庭不予采用。”最后,法院判决这封信可作为证据予以采纳,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昨天,洪蓝法庭庭长沈永祥法官对记者说,这是一桩典型的涉及到夫妻之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案子。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知情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最大限度地知悉、获取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正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法律赋予了夫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内容的知情权。所以,夫或妻有权知晓配偶一方是否有婚外情的行为。作者:道海李克诚(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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