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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枪伤孕妇只因“职业本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5:26 中国新闻网

  4月5日晚,黑龙江省巴彦县居民李树森,和妻子马玉静、司机孟繁民等5人,驾车到巴彦县城找修理部修理自家新买的二手夏利车,不想半路上竟被当地警察给堵住,李树森等人以为是黑社会打劫,赶紧逃跑,最后警察开枪拦截,导致李树森身孕7个月的妻子马玉静被子弹击中受伤……

  根据警方事后解释,枪伤马玉静是由于手枪“走火”,而之所以要拦截李树森等人,是因为“突然来这么一台夏利车,一瞅不是本地人,(凭)职业本能,感觉非常可疑。肯定不是好道来的车,不是偷的就是抢的。”

  随意拦截车辆,开枪击伤孕妇,并且事后又在警局暴打无辜百姓,这一切竟然成了警察的“职业本能”!何种职业允许如此荒唐暴虐的“本能”?

  当然,笔者承认,作为特殊职业的警察,在同犯罪做斗争的过程中,对不法行为保持一定程度的敏锐感觉力或者说“职业本能”是必要的。但是,这种“本能”总还要有一个起码的职业素养或者工作程序做前提吧?比如,事前应该出示表明自己警察身份的证件,搞清楚对方的确切身份之后再行动。《人民警察法》第2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第10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显然,如果连这些基本的法律规定都不遵守、不履行,一任所谓的“职业本能”泛滥,那么这种本能与犯罪分子的行凶本能又有什么本质区别?虽然巴彦警方辩称,他们当时是打了警灯并喊了话的,但李树森表示“自始至终,(警方)没有出示任何证件”。而且,当地许多目睹了事件全过程的居民也证实:“只听见枪声”,“没有警车标志”。另外,作为并无不端行为的李树森等人,如果明知对方是警察而仍然企图逃跑并和警方作对,也是不合乎一般生活常识和逻辑的。合理的解释只能是,巴彦警方在这起事件中除了依靠所谓“职业本能”行事外,丧失了身为国家公务人员最基本的职业素养,是典型的执法犯法。

  去年11月10日,云南文山民警陆熊因为生活琐事和人发生纷争,拔枪连杀对方两人;最近万众瞩目的湖北京山佘祥林杀妻冤案,当初也是由办案警察草菅人命、百般拷打催生的——在这些悲剧事件中,何尝没有如巴彦警方所说的“职业本能”在其中作怪呢?殷鉴不远、教训惨痛,这种无法无天的“职业本能”可以休矣!

  【;作者: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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