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与公司齐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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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5:30 海峡都市报 |
N见习记者江荣义通讯员倪斌鹭 本报讯上班时间内远离操作区受伤,经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不属于工伤,而肇事工友不愿赔偿,面对高额医疗费,无奈之下,伤者把肇事工友和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38852元。昨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原告张青龙说,他与被告一张金福两人是被告二厦门明达玻璃(厦门)有限公司的职工。去年8月20日,张金福在厂区内驾驶叉车将他的右脚压伤。经诊断右足多处脱位及骨折,且右足第5趾缺失。去年9月23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青龙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张青龙认为张金福直接对他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而公司没有科学有效地对员工及其设备进行妥善管理,才导致发生这起伤害事故,两被告应当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38852元。 张金福辩称,张青龙在明知他没有叉车安全操作证(驾驶证)的情况下,将叉车交与他驾驶,且张青龙也违反叉车不得载人的规定站在叉车上同行,张青龙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了一定作用。同时事故发生,也说明了公司的确存在疏于管理的事实,故对于事故的发生,三方都有不同程度的过错,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厦门明达玻璃公司说,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去年已认定,张青龙人身伤害不是发生在工作岗位上,也不是工作原因导致伤害,依法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