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问答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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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6:19 大众网-农村大众 |
问: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高速有哪些程序? 答:《村委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这个规定,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具体程序为: 1、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先让村民提出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进行研究后,再正式提出方案,交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提出方案,交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2、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要尊重村民的意愿,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真正按多数村民的意见办。 3、做好协调工作。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意见在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必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得到批准后,才能设立、撤销村委会或对村委会的范围进行调整。 问:村委会成员的人数多少合适?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根据这个规定,村委会应当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为2人,副主任一般1人-2人,其余为委员。这几个成员加起来,共3-7人,最多不能超过7人。 问:村委会成员可给予补贴吗? 答:《村委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权,更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村委会成员有别于政府公务员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脱离生产,不能从国家领取工资。但村委会成员从事村委会的工作,必然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会影响自己的生产和自身的收入,所以应当给予适当补贴,这样有利于调动村委会成员的积极性,以便于他们更安心为全体村民服务,更好地开展村民自治活动。但是,给予适当补贴要根据实际和具体情况决定。 (注:《中国“三农”政策及解读》分村民组织·村务管理、土地承包·征用补偿、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三本,本报编辑部有售,全套60元。汇款地址: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农村大众报刘秀平收,邮编250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