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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7:28 东方网

  东方网4月14日消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14日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

  国资委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出台这个《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保障国有产权有序流转。

  他说,近年来,企业国有产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也成为国企改革改制的实现形式。但实践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等。

  针对上述问题,这个《暂行规定》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行规定》同时强调: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也不向管理层转让。

  考虑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向企业“内部人”这类特殊的受让主体转让,为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暂行规定》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中,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暂行规定》强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管理层参与购买企业国有产权的相关信息予以明确披露,并特别明确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类似安排。

  这个《暂行规定》还明确: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同时规定,管理层存在以下五种情况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转移标的企业资产或在转让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在转让过程中采取各种方式弄虚作假压低资产评估结果的;违规参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重大事项决策的;无法提供受让资金相关来源证明的。

  这项法规指出,为理顺产权关系,维护包括管理层在内的相关各方合法权益,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企业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的国有股东代表。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选稿:王永娟作者:徐兴堂东方网,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if (bg_color)tb1.style.backgroundColor =bg_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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