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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沪从事企业信用征信须备案《试行办法》5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7:4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金孜华)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试行办法》总共二十条,包括总则,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管,征信机构的行为规范,对征信业的行业推进,以及法律责任五个部分(详细内容可登录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上海”查询)。

  根据《试行办法》,征信机构应当向市征信办备案,并提供相关的备案材料;市征信办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备案材料;《试行办法》还对征信机构提出了年度报告要求。

  《试行办法》鼓励提倡企业和其他组织在项目合作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商务活动中使用征信产品,查验对方信用状况。

  《试行办法》还要求公共管理组织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中,对涉及公共服务项目委托与发包、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等方面的事务,应当根据需要使用征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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