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对刑事犯罪要打击 对腐败要多呵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22:08 人民网

  网友:邵道生

  如果我对“刑事犯罪”写这样的文章:即“刑事犯罪这个东西是个癌细胞,在任何国家和社会都会产生,也像癌症一样,一旦患上这种疾病,也不是一下子就可以治好的,对患上这种病的人,要多呵护,少责备,更不能打骂”,我想,这样的文章不仅发不出来,即便是发了出来,亦是会被网友骂得“狗血喷头”的。什么原因呢?因为人们对“刑事犯罪”深恶痛绝,社会危害性太大,怎么能“多呵护,少责备”呢?指责我有立场问题、感情问题一定是不会错的。当然,我是不会写这类狗屁文章的。

  然而,现在像“腐败这个东西是个癌细胞,在任何国家和社会都会产生,也像癌症一样,一旦患上这种疾病,也不是一下子就可以治好的,对患上这种病的人,要多呵护,少责备,更不能打骂”这类的文章不仅登了出来,甚至还有人叫好(当然是“极少数人”)。更为可怕的是,在现实的反腐败斗争中,在一些地区、领域、部门,真的还这样去做了,譬如,绥化的“抓大放小”就是“多呵护,少责备”这种做法的表现。

  于是,我突然想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刑事犯罪分子”和“腐败犯罪分子”尽管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犯罪分子”,尽管都是打击的对象,但是在一些地方,对这两者的“处置”和“待遇”却是很不一样的。在人们的心中,对“刑事犯罪分子”可以恨得咬牙切齿,然而对“腐败犯罪分子”不仅恨不起来,甚至还要“多呵护,少责备”。而我们的社会呢,对“刑事犯罪”的斗争一般都是“举国体制”,中央的决心大,地方的决心也大,上上下下一条心,投入的力量巨大,公检法全出动,有时还带有一点“全民性”,“刑事犯罪”的斗争也是持续的、不间断的,对刑事犯罪团伙,一个“严打”接着一个“严打”,毫不放松,对“刑事犯罪分子”的处理一般也是很重的,对刑事犯罪团伙尤其是首恶分子,心不慈手不软,依法判刑一般都是按“上限”……

  我这样说,丝毫没有责备我国的反刑事犯罪斗争的意思,相反地,我认为,改革开放之所以能这样顺利发展,变革社会之秩序之所以能这样保持稳定,与我国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是联系在一起的,反刑事犯罪斗争的确是功不可没的。

  于是,我就想到了当今社会的反腐败斗争。与社会的反刑事犯罪斗争相比,反腐败斗争似乎总感到缺少了一点“劲”。譬如,中国的最高领导对反腐败斗争所上的纲不可不谓高,不反腐败可是要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的啊!老百姓对腐败现象也真是痛恨到了极点。然而一到某些省、某些市、某些地、某些县、某些乡镇等“中间层”,其态度就完全不一样了:阳奉阴违的有之,软磨硬泡的有之,顶着不干的有之,“出工不出力”的有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有之,将反腐败当作一种“政治秀”的有之,直面包庇的有之……总之,“中间梗阻”得厉害,要让他们像打击刑事犯罪那样反腐败,简直是在做梦。这实在是可怕得很啊!“肠梗阻”的后果是什么?“粪便”都淤积在体内,排不出去,不死才怪呢!“多呵护,少责备”的逻辑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荒唐逻辑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事犯罪分子”是“犯罪分子”,“腐败犯罪分子”也是“犯罪分子”,从“犯罪分子”这一“身份”上来说,两者在“法律地位”上应该是“平等”的,根本不应该谁比谁高贵点儿;在“法律处置”上完全应该是“平等”的,根本不应该谁比谁更应该“多呵护,少责备”点儿。为什么我坚决反对黑龙江绥化“抓大放小”的做法呢?就是因为一旦触犯了刑法的“高压线”,其人的“社会身份”自然就变了,就从“公民身份”变成了“腐败犯罪分子身份”,变成了法律惩处的对象,也就根本不属于“多呵护,少责备”的范畴了。但是,在绥化却绝不是这样,不仅“有些受贿、行贿干部现在官还当得好好的”,而且“一名曾向马德行贿数万元的原绥化某县官员,目前已调任某市任重要职务”。

  在对待“刑事犯罪团伙”问题上我们常用的一句话是“必须除恶务尽”,常发动的行动是“一网打尽”。如今,腐败发展的最大的特点之一是“腐败结伙化”、“腐败同盟化”、“腐败集团化”、“腐败网络化”。我想,对付因腐败而形成的“利益集团”,最最有效的办法亦是“必须除恶务尽”,亦是“一网打尽”。为了将反腐败坚决、彻底地进行下去,我们的社会应该这样做,我们的社会必须这样做!

  因为“涉案官员多达265名”,因为“涉及绥化市下辖10个县市的众多处级以上干部”,因为“仅绥化市各部门一把手就有50多人”,所以我们对一些已经腐败了的、触犯了刑法的官员就可以来一个“抓大放小”,就可以“网开一面”,就可以“法不责众”,这不是在反腐败,而是典型的“官官相护”。我们不是整天在喊“要防止‘带病提拨’”吗?在绥化的这场反腐败斗争中,某些已经腐败了的官员还异地升官,这不是“典型的顶风‘带病提拨’”吗?!我们的社会的确是很有意思的,法律规定的,党的文件写的,中央提倡的,可以统统都“忽略不计”,地方上的一把手还是“我行要素”,这难道不是一个很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吗?!

  我们再将问题往深处想一想,如果真地按照党纪国法处理了“265名涉案官员”,真地处理了“50多位绥化市各部门的一把手”,难道绥化地区的发展就真地从此完了?难道从此以后绥化地区百姓的日子还要更难过?难道绥化地区除了这些人能当官以外就没有别的人了?难道……说句实话,这三个“难道”没有一个能成立得了的。我就不相信,死了张屠夫,人们就只能吃活毛猪。我想,“离开”了这“265名涉案官员”,“离开”了这“50多位绥化市各部门的一把手”,绥化的这个“小地球”就不转了?我想,在中国肯定有99%的人是不会相信的。总之,上述的这三个“难道……”,就其本质来说,它所“维护”的是违纪违法的官员利益,是官场几千年来“官官相护”的原则。

  我提出“要像反刑事犯罪那样反腐败”这一观点,决不是说我们社会在反刑事犯罪上已经尽善尽美了,更不是说反腐败斗争要完全照搬反刑事犯罪的那套做法,毕竟反刑事犯罪与反腐败犯罪是两类不同内容的反犯罪课题。我要说的是,在反腐败斗争中我们也要像反刑事犯罪那样,要有坚决、彻底、一网打尽、除恶务尽的那种劲,要真正贯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所说的“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能姑息,绝不能手软”的那种精神。若每一个地区、每一个领域、每一个部门都这样干,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就真的是大有希望了。

  总之,对腐败现象或是腐败分子,我们是无论如何不能采取“多呵护,少责备”这一“原则”的。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日本谋任常任理事国
陈逸飞病逝
英国王储查尔斯婚礼
个人房贷提前还贷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漫画版《红楼梦》
网球大师杯官方站
京城1800个楼盘搜索
中国多性伙伴个案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