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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患上“佘祥林综合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0:02 红网

  4月13日上午9时,湖北京山“佘祥林杀妻冤案”准时在湖北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佘祥林被法庭当庭宣判无罪。法庭还提醒佘祥林,在判决生效之后,还可提出国家赔偿。另据京山县公安局政委金士国透露,当年涉及佘祥林冤案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涉案人员现已被停职,接受调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何家平在开庭前接受媒体的采访时也表示,目前京山县检察院已组织专人对佘祥林一案批捕、起诉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区分责任,按“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检方办案人员的责任。同时,对佘案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2005年4月14日《广州日报》)

  对“佘祥林杀妻冤案”,《新京报》发表评论文章指出:该案的意义并非仅仅停留于传奇性本身,其标本意义的展现,源自通过该案揭示出来的一系列司法弊病:刑讯逼供、恐吓证人、个案协调、疑罪从轻……正是这些因素,阻碍了中国刑事法治的进程。佘祥林案警醒世人,若这些弊端不除,举措不兴,不仅刑事法治难以实现,类似错案的出现也必定在所难免。笔者很赞成上述观点,但有“杞人”之忧--公检法人员会否因此案而患上“佘祥林综合症”,以后处理案件时,前怕狼后怕虎。

  回想当年,孙志刚案发生后,广州部分公安干警即心存顾虑,对一些治安问题视而不见,不敢管也不想管。少数干警中甚至流传着“主动干是找死,不干是等死,与其找死不如等死”这样消极的说法(2003年7月2日《广州日报》)。这种弥漫在广州部分公安干警中的“找死不如等死”的心态,有人称之为“孙志刚后遗症”。这正是我的担心之所在。

  不可否认,一些公检法人员急功近利,为了上级表扬、个人升官发财,往往有法不依,执法犯法,搞冤案错案,这些短期行为,祸国殃民,自然遭到人民群众的唾弃。由于涉案人员的“错误”产生“佘祥林杀妻冤案”,这事带来极大的震动,对公检法人员的形象也有一定影响。但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这一方面暴露了严重的“问题”,负面影响极大;但另一方面,也给有关部门正视问题、解决问题,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契机,应该藉此掀起整顿队伍,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全新观念,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重塑公检法人员的形象。

  诚然,这需要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从解决群众关心的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入手,重点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需要痛下决心下大力气的,要有釜底抽薪的彻底行动,方能取得显著成效。如果有关部门对此遮遮掩掩,不愿正视问题,难痛下决心,养疽为患,甚至怨天尤人,产生抵触情绪,那就难以取得预期效果,更难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最终也难以取信于民。

  希望有些公检法人员切莫患上“佘祥林综合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得过且过。如此一来不但政府不满意,群众不答应,而且还是对人生价值的亵渎。其实,只要公检法人员设身处地地替“佘祥林们”想一想,自己的行为,是否会侵犯到他们的合法利益;自己的处理问题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自己的出发点,是否带有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就会多一点法律意识,多一点服务意识,多一点人道主义,冤案错案就会尽可能的避免。

  但愿“公检法人员患上‘佘祥林综合症’”真的只是笔者杞人忧天而已,也愿更多的执法者能够在这个事件中吸取教训。(稿源:红网)(作者:曾春光)(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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