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用人单位举证是剂“清欠”良药(华南时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1:26 人民网-华南新闻

  唐光诚

  一年一度的“清欠”行动虽然已经过去,浙江省有关部门未雨绸缪,依然在探索“清欠”的法律对策。近日,该省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草案)》的初次审议报告。该草案首次在国内相关地方法规中提出,用人单位在欠薪纠纷中负有是否拖欠职工工资的举证责任,从法律角度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不配合取证调查,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又无法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一直是“清欠”工作的一个难题。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主动的、决定性的地位,而劳动者却是处于被动的、从属的地位。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往往是造成欠薪纠纷的重要原因,其责任完全在于用人单位。所以,用人单位在欠薪纠纷中负有是否拖欠职工工资的举证责任,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是有法可依的。

  其实就是出现最坏的情况,用人单位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又不执行行政部门“限期支付工资”的,这已经是涉嫌侵犯劳动者财产权的刑事犯罪了,劳动者还可以就此提出控告,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是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好办法。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其目的往往就是为了方便克扣、拒付劳动者工资,骗取劳动者付出无偿劳动,使劳动者没有维权的证据。浙江省的这个做法可以说是抓住了用人单位的要害。一般来说,除了用人单位发生了不可避免的天灾人祸等意外事故外,只要执法和司法到位,不应该有拖欠劳动者工资这样涉及千家万户让人伤感的事情发生。浙江省对症下药,通过地方性立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做法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华南新闻》 (2005年04月15日 第二版)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春意融融
绿色春天身临其境
摩登老人
摩登原始人登场啦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