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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道程序规范县委书记县长任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5:0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刘云飞)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委组织部近日印发了《四川省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任免审批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任免审批工作。

  《办法》规定,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因班子建设需要调整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动议70个省管县(市、区)委书记的调整,由省委组织部征求市(州)委意见提出,或由市(州)委提出。其他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的调整由市(州)提出。

  汇报由市(州)委提出调整的,市(州)委应派人到省委组织部专题汇报调整意见。省委组织部研究市(州)委的调整意见后口头回复市(州)委。

  实施接到省委组织部回复意见后,市(州)委即按程序启动和组织实施。70个省管县(市、区)委书记人选的推荐考察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市(州)委进行,也可视情况委托市(州)委组织实施。

  呈报市(州)委经全委会票决或征求全委会委员意见并经常委会票决后,向省委组织部呈报干部任免请示。

  审批省管县(市、区)委书记由省委组织部向市(州)委下发任免通知;其他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的任免由省委组织部书面批复

  市(州)委。

  任免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任免谈话、宣布任免等工作由市(州)委负责,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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