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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国企不准“卖”给管理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5:0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国资委、财政部14日正式公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业内人士分析,规范部分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收购(MBO)行为,可能是一连串监管举措的开始。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暂行规定》明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也不向管理层转让。

  考虑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向企业“内部人”这类特殊的受让主体转让,《暂行规定》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中,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管理层参与购买企业国有产权的相关信息予以明确披露,并特别明确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类似安排。

  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企业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规定”不提MBO国资咋“标价”还是难题

  在《规定》中,被高度关注的MBO这个敏感字眼已被回避,代之以“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此外,国资没有统一的定价标准这个问题仍未能解决。专家分析,不建立统一的定价标准,每一个国企的改革都会面临资产流失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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