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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非法集资借款合同无效偿还本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5:14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近日,罗山县法院对一起单位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果品批发市场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2万元,借款约定利息不予支持。1999年,被告因建设和经营需要,以集资的名义向本单位职工及社会不特定人员276人共借款2000多万元。1999年11月,被告从原告手中借款2万元,并出具“交来集资款20000元”收据一张,注明月利息1%,未约定还款期限。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暂无能力偿还为由拖欠至今,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属非金融企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集资名义向本单位职工和社会不特定人员大量筹集资金,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属非法集资,故原告、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被告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归还原告,但借款约定的利息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⑩4

  杨帆 玖鹏 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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