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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5:34 重庆晚报 |
编者按:13日,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法律终于还佘祥林清白。但是,关于此案的评说并未尘埃落定。为此,本报特编发一组相关评论,以飨读者。 “杀妻”冤案的标本意义 新 京 佘祥林案,浓缩了中国古代传奇故事的诸多要素:蒙冤入狱、死里逃生、忍辱负重、沉冤得雪。然而,该案的意义并非仅仅停留于传奇性本身,其标本意义的展现,源自通过该案揭示出来的一系列司法弊病:刑讯逼供、恐吓证人、个案协调、疑罪从轻……正是这些因素,阻碍了中国刑事法治的进程。佘祥林案警醒世人,若这些弊端不除,举措不兴,不仅刑事法治难以实现,类似错案的出现也必定在所难免。 “先定后审”纠正冤案?! 南 都 在司法领域,程序正义也许比实体正义更重要。其间的逻辑一再被具体的冤假错案所证实。 然而,佘案重审及地方政府追究有关司法人员责任的程序安排却表明,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其他政府部门,似乎并未痛切地意识到导致佘祥林悲剧的根源。倘若在纠正佘祥林冤案、追查相关人员责任的过程中,虽然满足了中国社会传统性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淳朴民意,但使用的却依然是那套罔顾程序正义、司法独立的“先定后审”思路,那佘祥林一案的价值将大打折扣。网络编辑:翁正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