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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出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5:42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4月14日讯 记者白天亮报道:国资委、财政部今天向社会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明确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可以向管理层转让,而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

  据了解,我国目前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5万户,其中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14.7万户,占98%。今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或部门,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而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则暂时不向管理层转让。其中“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转让”包括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

  新规定同时强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须符合以下要求: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相关事项详尽披露。

  此外,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也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也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如果管理层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将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人民日报》 (2005年04月15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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