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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能构成人权的国际标准吗(人权知识百题问答(2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5:43 人民网-人民日报

  《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规定了所有人都应毫无区别地享受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为此后的国际人权活动奠定了基础。那么,是不是就此可以断定《宣言》构成了人权的国际标准呢?并非如此。因为《宣言》本身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宣言》的内容不够全面。《宣言》在基本方面是以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观为基础的。文件起草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起草者更多地着眼于二战前及战争期间侵犯和践踏人权的现象,对50多年后国际社会可能面临的重大问题和可能发生的重要变化无法作出具体考虑,因而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等重要的集体人权均没有包括在《宣言》之中。总的来说,《宣言》的权利体系失衡,它偏重于政治权利,忽视经济权利;只谈个人权利,没有谈集体权利。

  其次,《宣言》缺乏广泛的代表性。《宣言》是当时国际上各种主要政治力量斗争和妥协的产物,比较多地反映了西方国家的看法,而没有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意见。起草《宣言》之时,许多发展中国家尚未获得独立,还处在殖民统治之下,因此他们难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参加《宣言》讨论和表决的只有56个国家,还不到现在联合国成员国总数的1/3。虽然没有国家对《宣言》投反对票,但苏联、白俄罗斯、乌克兰、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南非和沙特阿拉伯投了弃权票。所以说,《宣言》并没有全面反映世界上所有国家在人权方面的立场。

  最后,《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言》只是联合国大会的一项决议,并不是一项国际公约,因而从国际法上说,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言》在许多场合被引用,并不等于《宣言》的每一项条款都已被世界各国接受,也不等于《宣言》所涉及的内容可以构成人权的全部内容。否则,既然已经有了可以作为人权国际标准的《宣言》,为什么还要再制定一系列专门的国际人权公约呢?尽管《宣言》的序言表明其宗旨是对《联合国宪章》所提及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提供一个共同的理解,并“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这显示了一定的法律、政治和道义上的重要性,但并不是《宣言》所宣布的所有权利现在都已取得了这种地位。例如,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三)》也只是把《宣言》中的某些权利归结为国际习惯法,而不是全部。

  总之,我们应当尊重《宣言》的基本精神,充分肯定它的历史进步作用,但并不能就此认为《宣言》已经完美无缺,甚至宣称《宣言》是当今国际社会惟一的人权标准。如果存在所谓人权的国际标准,那也只能从全部国际人权文书的整体联系中去寻找,单单一个《宣言》是不能作为人权的国际标准的。

  (中国人权研究会供稿)

  《人民日报》 (2005年04月15日 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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