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五种情况不得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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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6:18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暂行规定》明确,管理层存在五种情形,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一是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是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三是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是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五是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了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