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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国企改革新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大型国企禁止 中小型可探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6:1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禁止大型国企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

  据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14日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

  国资委负责人说,出台《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国企改革,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保障国有产权有序流转。

  他说,近年来,企业国有产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也成为国企改革改制的实现形式。2003年底,国资委、财政部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3号令)。但在企业国有产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的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等。为此,我们在3号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暂行规定》。

  据悉,《暂行规定》强调,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也不向管理层转让。中小型国企可探索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

  《暂行规定》指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向企业“内部人”这类特殊的受让主体转让,为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规定提出,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中,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另外,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管理层参与购买企业国有产权的相关信息予以明确披露,并特别明确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类似安排。

  对于企业管理层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后的身份问题,《暂行规定》规定,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企业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层五种情况不得受让国有产权禁止管理层以间接方式受让国有产权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称,管理层存在五种情形,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一是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是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三是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是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五是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了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因为,这种间接收购形式存在的四大问题:难以了解受让人真实身份;难以了解受让方的资金来源;间接收购形式还隐藏了受让方的资信水平、资本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等,使转让方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很难了解和掌握受让方的真实情况和收购的真实意图,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间接收购使得收购方的经济性质无法确定,也使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难以界定转让后的产权性质,从而难以实施相应的监管。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须过“五道关”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可以探索,但必须符合五个条件。

  一是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其中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是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三是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资监管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以下事项详尽披露:目前管理层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情况、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名单、拟受让比例、受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等。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安排。

  四是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五是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是否会叫停大型国企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

  目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层通过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获得了部分企业产权。《暂行规定》出台后是否意味着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将被叫停?

  国资委负责人昨天说,这涉及两个范畴,两个概念的问题。《暂行规定》所规范的是国有产权交易中,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作出转让决定后,管理层作为平等的竞买方之一出资购买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

  但如前所述,管理层作为企业“内部人”,其出资购买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法人或个人行为,对此必须做出特别的规范,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实施的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虽然也使得管理层拥有了部分产权,但这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不同。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属于国家确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内容,是对十六大提出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要求的具体贯彻落实,目的是要在国有企业中推动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这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本质区别,二者不能混淆。对于国有企业的股权或期权试点工作,国资委正在积极研究制定专项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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