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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佘祥林回家(名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6:58 人民网-江南时报

  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2004年的人权白皮书,湖北京山县人佘祥林11年的“杀妻”冤狱也在这一天获得无罪宣判。

  这两件事情的同时发生当是巧合,佘祥林怎样看待他的人权得到落实也没人知道。11年冤狱,据说按规定可以获得大约22万元的国家赔偿,这个赔偿相当于“误工费”,你坐了11年冤狱,就有11年没有能够去领取平均水平的工资,现在证明是错了,把这期间耽误的工资补回来也就够了。这样的赔偿,与当年“右派”们改正时领取“补发工资”相当,在这一点上,进步还是很有限的。

  把佘祥林案“回放”一遍,可以发现一些奇怪的事情。仅凭失踪者家人带有“高度怀疑佘祥林杀人”的倾向的指认,就可以定下一个案来,宣告一个人的死,宣告一个人的罪,宣告一具无名尸体“找到了下家”。事关三个人生命,如此轻易地就安排了,这哪里是办人命案,邻里之间扯一只鸡是不是被盗了,都不至于此。现在,张在玉回来了,佘祥林杀妻不攻自破,那具无名尸体是谁的?

  问题不仅在于现在佘案“不攻自破”,还在于佘祥林对案件屡攻而不破。佘祥林无端入罪,也行使了自己的上诉权利,但除了招致刑讯,并无效果。而且杀妻案件从死刑到15年徒刑,中间的那么多环节,事实上“证据不足”已是昭然,但仍然不撤销案件,不愿把一个已经“捉进官里去”的人放回家。办案者在一起明显缺乏证据的案件中,体现了决意做“攻不破”的堡垒的坚韧素质。他们做“攻不破的堡垒”,当事人就只好做冤大头了,佘祥林不得不坐牢。

  有一个说法,叫“疑罪从轻”。佘祥林犯的便是一个“疑罪”。在办案人员看来,他“很像是杀妻犯”,但又没有足够证据,那么“疑罪”不是“从无”,而是判轻一点。杀人是要判死罪的,给你判个15年吧,这就“讲政策”了,这就算“宽大”了。我就不知道,让一个没有犯罪的人去坐牢,怎么就叫“宽大”,怎么就成了“政策”。一旦罪名拿掉,最后还要“感谢不杀之恩”的,好像一旦被捉起,只有被杀才是正常一样,这里面的法律逻辑真是强蛮到家。

  我一直以为,刑讯逼供固然可以施于任何涉案人员,但尤其适用于含冤人士。因为真正的案犯,有可招供的材料,反倒“配合积极”,偏是那些含冤人士,没有让办案人员满意的材料,影响“破案率”,影响“立大功”,于是只好刑讯以求。刑讯逼供,很大程度上成了对合法公民进行定向打击的一门精确技术。

  佘祥林无罪开释了。他会像祥林嫂那样,不断讲述自己的遭遇吗?现在祥林嫂已经成了絮絮叨叨的典型形象。在一些时候,制造一起冤案是如此简单,面对这种对人的权益的轻视,我倒真希望以佘祥林冤案来不断地提醒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任重道远。

  刘洪波,《长江日报》评论员,著名杂文家。

  《江南时报》 (2005年04月15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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