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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立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7:23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济南4月14日讯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制定下发了《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法官中逐级选任暂行办法》,规定上级法院法官职位出现缺额或某些专业性强的审判领域急需的法官职位,将逐步做到全部从下级法院法官中择优选任产生。

  《办法》中规定的逐级选任法官,是指省高级法院从各市中级法院和全省各基层法院,各市中级法院从各基层法院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现任法官中,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法官。

  《办法》规定,中级法院选任的法官,一般应当在基层法院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执行)工作满三年;高级法院选任的法官,一般应当在中级法院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执行)工作满三年。特别优秀的基层法院法官可以直接选拔到高级法院担任法官,但必须在基层法院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执行)工作满五年。在同等条件下,具有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法官或已经担任法官职务的选调生可以优先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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