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受让国有产权须过“五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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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7:24 大众网-生活日报 |
据新华社电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明确,管理层存在五种情形,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一是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二是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 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三是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 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四是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 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五是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了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表示,《暂行规定》出台是为进一步规范推进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而不是阻止或是限制改革。企业国有产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作为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实现形式之一,是一种改革探索,这种形式对于调动企业管理层的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不少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改制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增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