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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境外发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9:25 东方早报

  为加强上市药品安全监管,昨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监系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提出了新的实施意见。

  意见中称,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良反应事件的上报范围为,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报告所有的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药引起的所有不良反应。

  其中,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由进口药品经营单位直接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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