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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当街开枪 车内孕妇中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0:41 燕赵晚报

  2005年4月5日20时30分,黑龙江省巴彦县发生一起警察枪击无辜群众事件。一名怀有7个月身孕的孕妇被击中腰椎。开枪者是巴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一名中队长。

  受害人回忆:修车途中突遇“抢劫”

  在哈医大一院骨科病房,记者见到了受伤的孕妇马玉静。事发当日,因为自家新买的二手夏利车需要修理,她和丈夫李树森、朋友季双龙、高洪岩以及司机孟繁民一起,三男二女驾车从洼兴镇来到巴彦县城找修理部。晚8时20分左右,当车行至巴彦县南二道街水塔附近时,突然被一辆轿车堵住去路。

  司机孟繁民回忆说,当时车上下来几个人,剃平头,着便装,他们以为遇上了黑社会要抢车,本能的反应就是开车快跑。往后倒车才发现后面还有一辆车在围堵。自己还没明白怎么回事,就听见有“咣咣”的枪响,坐在后排中间位置的马玉静随即一声惨叫。自己刚一停车,就被几个人连打带拽弄下车。几个人被要求手抱头趴在地上,自己头部被手枪顶住,腰带被抽走,衣兜里的东西被搜空。

  马玉静的丈夫李树森介绍,他们三名男子被押进后面的那辆吉普车,下车后才知道被带到了巴彦县刑警队。在这里,同样是不问青红皂白上来就踹,三个人趴在地上不敢抬头。随后开始审讯。大约到凌晨三时左右,三人被放出,夏利车被扣下。自始至终,对方没有向他们出示任何证件,他们也不清楚自己究竟犯了什么罪。

  马玉静在病床上心有余悸,她回忆说,自己当时听到枪声,只觉得腿一下子不好使了,特别痛。后来有人扯着她头发往车下拽,她哀求说:“求求你们别动我,我不行了。”李树森也喊:“我媳妇有小孩了,都7个月了,你们别打她。”这时,她一摸后背,全是血,就晕过去了……

  据主治医生介绍,马玉静第一腰椎处有一直径为0.8厘米的圆创口,椎板骨折,神经受到压迫。因为患者有7个多月的身孕,手术难度很大。7日,马玉静实施了椎板清除术,但子弹还没有取出。医生表示下一步就得等产妇生产后才能取出子弹。目前,胎儿情况正常,但不排除婴儿因子弹的影响或手术麻醉而导致残疾或后遗症的可能。

  县公安局称:事先三次鸣枪示警

  警察为什么要对他们几个人大动干戈呢?4月8日,记者来到巴彦县公安局,采访了当天参与追捕的刑侦大队教导员张雪冬和副大队长顾颜峰。

  据顾颜峰介绍,事发当天,他在巴彦镇南二道街大众修配厂修车时,发现一辆红色夏利车要修车并喷漆,当被告知已经下班时,来人称可以多给钱,遭到拒绝后对方询问什么地方还能修车,这引起了他的警觉。他靠近夏利车,发现前风挡玻璃无任何检车标记,车前后牌无铅封,车牌号与车身不符,遂怀疑此车可能为盗抢车辆,立即打电话向教导员张雪冬汇报,自己则对可疑夏利车进行跟踪。

  教导员张雪冬说,自己接到电话报告后,立即组织刑侦大案一队队长孟宪文、民警李毓伟进行追查。考虑到夜间追查可疑车辆危险性大,自己先回大队枪柜取出12颗子弹,两支77式公务用手枪,一支交给孟宪文,一支自己拿着。在南二道街水塔附近,自己将夏利车迎面拦住,驾驶213吉普车的顾颜峰断其后路。

  至于当时是否亮明了身份,张教导员说,他们是刑警,平时着便装,而且当时事发突然,所以四人执行任务时未着警服,但孟宪文在下车时,一手持枪、一手持证件已经亮明了警察身份。后车的顾颜峰说,自己当时打开了警灯,拉响了警报器,并用车上的对讲机喊话:我们是警察,车上的人请下车接受检查。

  而事件当事人李树森和司机孟繁民均否认警察有警示行动。孟繁民说:“他要亮证我们就不用跑了,我有驾驶证,车也不是我的,我怕啥,我跑啥呀?”

  在巴彦县公安局纪检委出具的“4·5”涉枪事件初查报告中,对警察开枪情节是这样介绍的:夏利车向前冲了一下要跑,孟宪文随即向空中鸣了一枪,之后夏利车又向前疯狂地向孟宪文撞来,孟宪文躲闪的同时又向空中鸣了一枪,夏利车从孟宪文身边逃脱,在夏利车与孟宪文擦身而过时,孟宪文转身向夏利车的左后轮胎开了一枪(后查明没有击中车胎),而是打在夏利车后备厢左侧。在夏利车一过之间,孟宪文被带了一个趔趄,倒在地上,左侧胳膊肘部衣服擦出2×2cm左右的破洞,在摔倒时又响了一枪。

  在巴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院内,记者见到了被扣押的红色夏利车。后备厢正中处,有一圆形弹孔,车后座靠背也有枪痕。张雪冬说,这是孟宪文倒地时无意间走火的那颗子弹造成的,也正是这一枪,击中了孕妇马玉静的腰椎。张雪冬分析说:“有可能就是孟宪文被刮倒之后,枪走火了造成的意外事件吧。这个事我们不能认定,得检察院来认定。据我们的同志说,他是倒地之后,枪无意中响的,一共打了4枪,应该是先鸣枪3枪,据他本人说,最后这枪是倒地撞击地面时,枪走火形成的。”

  目前警方已查实,夏利车内李树森等5人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初步认定夏利车牌照与车不符,无发动机号,但是否属于盗抢车辆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引起争议:警察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

  究竟在什么情况下警察才可以开枪,一时间成为人们谈论的焦点话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判明有暴力犯罪行为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对一些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警察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巴彦县公安局副局长张玉靖对记者说,在没有弄清对方是什么人的前提下,轻易不能开枪。这是有纪律要求的。在警察的生命或者说国家财产或其他人民群众的生命没有受到极大威胁的前提下,轻易不能开枪。

  巴彦县公安局负责人介绍说,在拦截可疑车辆过程中,警察有权开枪以达到拦停车辆目的,但在无法确定车内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时,警察不能随意向车内人开枪。对于此次孕妇受枪击,巴彦警方表示一定会承担相应责任。

  据了解,巴彦县已经组成由政法委牵头、县检察院和公安局纪检委参与的调查组。黑龙江省公安厅和哈尔滨市公安局也已介入调查。开枪民警孟宪文现已被停止执行职务,配合事件调查。新华社记者袁英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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