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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出台 规范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0:5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14日正式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也不向管理层转让。

  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中,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等重大事项管理层不得参与。

  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企业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须过“五道关”

  一是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其中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是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三是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

  四是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五是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管理层五种情况不得受让国有产权

  一是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二是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三是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是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五是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不得用信托委托方式

  国资委、财政部14日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强调: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说,目前管理层通过信托收购、委托他人收购等形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日趋增多。但从实践看,这种间接受让存在四大问题,因此《暂行规定》予以明令禁止。

  这四大问题是:难以了解受让人真实身份;难以了解受让方的资金来源;隐藏了受让方的资信水平、资本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等,使转让方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很难了解和掌握受让方的真实情况和收购的真实意图;使得收购方的经济性质无法确定,也使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难以界定转让后的产权性质,从而难以实施相应的监管。

  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有例外性规定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解释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中的几个问题。

  1.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

  首先,目前由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许多条件还不成熟。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涉及面广,影响大,一旦出现问题,会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冲击。

  其次,由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并控股,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这不利于国有大型企业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由于国有大企业资产总量较大,一般情况下,管理层自有的和可以规范筹集的资金难以达到控股所需资金的数额,脱离我国实际情况推行管理层收购,很难避免不规范的融资行为发生,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对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作了例外性规定

  对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问题,目前国家主要有三个政策性文件有所涉及:一是《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及有关配套文件;二是《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两个文件,主要规定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和转制科研机构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涉及需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对于上述三个文件规定的涉及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事项,仍然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3.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将制定专项办法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实施的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虽然也使得管理层拥有了部分产权,但这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不同。对于国有企业的股权或期权试点工作,国资委正在积极研究制定专项的办法。(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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