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保委提示:市民随团旅游莫忘“四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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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1:05 中国新闻网 |
上海市消保委昨天发布消费提示,提醒市民节假日随团外出旅游时,在选择旅行社、签订合同、途中购物、保留证据等方面应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一”即将临近,很多市民会选择在长假随团外出旅游。然而,从近年市消保委接到的旅游消费投诉来看,随团旅游时发生的景点“短路”、时间“缩水”、购物“陷阱”、住宿就餐质量差等问题比较突出,市民莫忘以下“四不”: 选择旅行社不盲目外出旅游要事先了解旅行社是否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范围,要知悉旅行社所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不要被“超低价”所迷惑。 签订合同不草率切勿轻信旅行社的广告和口头承诺,要签订由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制订、市工商局监制的《上海市国内(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把旅行日程安排、路线、价格、交通工具、住宿和就餐标准、购物次数与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用书面形式予以确定。 途中购物不冲动一些旅游区往往针对消费者流动性大的特点,销售价高质次甚至假冒伪劣的商品,旅游时选购贵重商品要慎重,确需购买则要注意辨别真伪,了解商品“三包”在自己的居住地是否联网,并索要有效的购物凭证,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与旅行社联系,也可向市消保委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遇到问题不胡来旅行过程中,如发现旅行社存在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增加参观项目、增加费用、安排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活动等违约行为时,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与领队协商,同时保留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效证据,以便依法投诉,切不可采取擅自中途离团、罢机等过激行为。(诸达鹤) 来源:《新闻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