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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非对非”查处违章占道经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1:47 信息时报

  吉小江 公务员

  据4月13日《信息时报》报道,为了有效查处商铺违章占道行为,近日,广州市东山区城管大队将试行通过与经营场所物业所有人进行沟通协商,争取他们的支持,提前解除与违法经营者的租赁合同的办法,逐步实现对占道经营行为的根治。

  城市道路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是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修建的为公众服务的公用设施,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得未经批准,随意占用、使用。而且商铺违章占道经营危害多多,是广州市城市管理的顽疾,城管执法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整治,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收效甚微,违章占道经营行为仍然屡禁不止,还成了不少暴力抗法案件的根源,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可以说,广州市东山区城管部门出此下策,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情有可原。

  但是,如今是法治社会,城管执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查处违章占道经营也不例外。有关部门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处不能“以非对非”,“以毒攻毒”,违背法律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缔结的民事合同(协议)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单位(包括行政机关)非法定理由,不得干涉。首先我们要肯定,占道经营的商铺与经营场所物业所有人缔结的合同(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商铺经营的内容也是合法的。至于说占道经营行为,虽属违章(那是另外一码事),但不能构成物业所有人提前解除合同的理由,除非签订的合同中有明文规定。

  其次,缔约自由,占道经营的商铺与经营场所物业所有人签订的合同是双方自愿的,是真实意思的表达,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法律责任。有关部门不得因为某种理由就擅自施加压力,使合同意思表达不真实。可想而知,有关部门作为管理部门,处于强势的一方,稍微有点“风吹草动”,即使只是“沟通协商”,也会对被管理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产生无形的压力,侵犯了缔约自由权。

  “细微之处见法治”,依法治国首先规范的就是行政权力,政府要做的不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而是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依法行政。

  掌门人语:城管大队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如果没有,“说客”们要上门和物业协商并要取得成功,当然不能仅靠三寸不烂之舌了。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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