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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事故12责任人受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4:08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李慧燕)由于肇事司机驾车时麻痹大意,造成开阳高速公路发生“1·23”特大交通事故。事故造成24人死亡,29人受伤,经济损失900多万元。昨日,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安监局联合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通报,12名责任人受到严肃处分,其中直接责任人肇事车驾驶员高海旭已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昨日在通报会现场,广东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胡建昌指出,导致这次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肇事车驾驶员高海旭在驾车时思想麻痹,同时驾车超速行驶。胡建昌还表示,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肇事者所从事的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间接责任。

  此外,广州海珠客运站、化州市交通局、茂名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由于审查把关不严,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据悉,广东省政府责成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的化州市人民政府,向茂名市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事件回放

  大客车疯狂行驶撞数车致24人死

  1月23日18时20分左右,一辆牌号为“粤Q37637号”的面包车行至开阳高速公路开往阳江方向69公里处时,突然面包车左前轮爆胎,江门市公安交管局高速公路交警、开阳高速公路路政等单位,立即奔赴现场进行处理,并在距事故现场后方200米处,用反光锥实施了约4分钟短暂性的封路。此时,现场超车道、主车道共有约20辆车依次等候。

  19时47分,就在“粤Q37637号”面包车被拖离现场,现场交警正准备对等候的车辆放行时,19时48分,一辆车牌号为“粤KN1990号”的大客车(化州至广州专线)载客14人(核载32人)从等候车辆的后方驶来,猛烈碰撞碾压“粤K13511车”12座小客车后,再碰撞“粤GW0348号”大客车,巨大的惯性使“粤GW0348号”大客车冲前,造成前方10辆车互相碰撞碾压。

  事故造成24人死亡(其中当场死亡2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人,死亡人员中男14人,女10人),29人受伤,13辆汽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济损失906万元。

  1·23事故12名责任人

  高海旭

  肇事车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已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王斌

  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降级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罚款3万元。

  陈振锋

  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副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罚款2万元。

  简康惠

  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副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罚款2万元。

  李雄进

  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安全科科长、车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许旭裕

  广州海珠客运站营销部业务主管,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刘涛

  广州海珠客运站营销部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周建平

  广州海珠客运站副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陈亚权

  化州市交通局副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马文兴

  茂名市交通局运管科主办科员,负重要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丁福周

  茂名市交通局运管科科长,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叶强

  茂名市交通局副局长,对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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